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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赶出家门 法援中心伸援手

梧州日报 2017-03-06 09:47 大字

本报讯88岁的老人没有婚生子女,将所继承的房屋赠与两个继子,但两个继子没有尽赡养义务,并把她赶出家门。在藤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的热心帮助下,这位老人终于老有所养。

刘某英,时年88岁,藤县藤州镇人。1983年与郭某才登记结婚,结婚时郭某才已生育有三女二儿。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在县城购买了80平方米私人住宅用地。1997年2月,郭某才去世,同年5月刘某英与两个继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赠与书,约定刘某英将和郭某才共同所购的80平方米私人住宅用地中其所占份额转让给两个继子所有,两人各占一半,由两个继子负责对其养老送终,生养死葬。协议签订后,两个继子对地块进行了分割并办理了各自的土地证。自其丈夫去世后,刘某英靠每月490元的抚恤金勉强维持生活。两个继子从未支付生活费给刘某英。2000年,大继子仅出资11000元,其余部分由刘某英出资,在其分得的40平方米土地上建了三层楼房,房屋建成后刘某英住二楼,大继子住三楼。

2015年农历12月,大继子要求刘某英搬离所居住的二楼。刘某英年老体弱,因脑梗塞、颈椎病和高血压病入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000多元,由于两个继子都不愿意支付医疗费,刘某英只好向亲戚借用。刘某英无奈之下在好心人的指引下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

藤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立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西乾达律师事务所覃海超律师承办。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和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及时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承办律师和法官释法明理后,刘某英的大继子主动支付了刘某英住院所借支的医疗费5000元,答应让刘某英继续在其房子继续居住,并从2016年7月起每月15号前给付刘某英赡养费350元。 (黎连梅 韦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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