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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检察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发出再审建议书 一刑事案件获改判

梧州日报 2016-11-23 23:36 大字

本报讯 近日,藤县法院对藤县检察院建议再审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改判,被告人郭家来犯故意伤害罪,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效地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郭家来在藤县大黎镇大黎街因矿山拉矿问题与陆××产生矛盾,用刀将陆××砍伤,当时经法医鉴定,陆××左上肢的损伤构成轻伤。2013年5月3日,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家来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陆××不服,于2014年12月17日到藤县检察院申诉,并提交了新的证据。藤县检察院受理了陆××的申诉,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复查。经复查,藤县检察院发现,2013年5月17日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证实,陆××左肱骨髁上骨折致左肘关节部分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2013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鉴定证实,陆××被他人砍伤致左肱骨髁上开放性骨折,背部多处软组织裂伤,损伤已构成重伤。该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发生了变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法院应该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并于2015年8月21日发出了再审建议书,建议法院予以再审。

今年7月25日,藤县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重新开庭审理。8月4日,法院采信了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陆××的重伤鉴定结论,综合考虑被告人郭家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序,悔罪表现及赔偿被害人88000元等情况,决定依法对郭家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维持被告人郭家来犯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判处有期判刑一年四个月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目前被告人正接受社区矫正。

这是一起由藤县检察院按照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纠正的一起刑事案件,虽然被告人的一审判决已执行完毕,改判的也只是缓刑,但却是公正的判决,无论是对被告人还是被害人,体现的都是公平正义。 (黄群礼 孙钧杰 苏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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