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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故事 通道被挖断 诉请遭驳回

梧州日报 2016-11-23 23:36 大字

两村民因道路问题多次与其他村民发生冲突,随后不久该两村民必经通行的道路被其他村民挖断五处。多方求助无果后,该两村民遂将六名村民告上法院,要求恢复道路原状。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该相邻通行纠纷日前有了最终结果。

通行受阻村民起纠纷

藤县平福乡某村上垌组通往藤冲组的小路,于1958年由上垌生产队组织开通,途经钢铁组、藤冲组村民的山地。2014年,广西某公司与藤冲组、钢铁组村民协商打算将上述道路扩宽,以方便生产和运输。由于扩宽上述道路需从村民郭×松、郭×金房屋旁经过,该两村民不同意,故上述计划无法实现。为此,广西某公司与村民重新协商,在原有小路的山脚下重新开辟一条道路。该路开通后,钢铁组、藤冲组的大部分村民可以从新路通行。由于郭×松、郭×金的房屋坐落在半山腰上,故两人通行还得走原来的小路。

2014年,钢铁组的村民修建一条从自己的田边通至黄田冲(地名)的小路,以便用人力车将种植在黄田冲的木薯运输出来售卖。由于该小路途径郭×松责任山,郭×松阻止村民通行,并在道路上开挖水沟引水将小路冲毁。钢铁组村民的木薯无法外运,全部腐烂在地,损失惨重。双方矛盾因此进一步加深。

2015年年初,郭×松、郭×金拓宽上垌组通往藤冲组的小路中位于那丽山(地名)的道路,钢铁组、藤冲组村民加以阻止,并将该道路挖断五处,只留下道路里侧,最窄处宽1.5米,最宽处1.8米,仅可供行人和摩托车通行。

郭×松、郭×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多次寻找当地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后,遂于2015年8月26日将许×开、许×朝等六名村民告上法庭,要求六被告填平已挖断妨碍两原告通行的位于那丽山的道路,将道路恢复原状。

有错在先原告遭指责

在庭审中,被告许×雄辩称,2014年,当村民需修路要两原告提供便利时,两原告拒绝提供,致使村民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开辟新路。现两原告要拓宽途径被告责任山即那丽山的旧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有权不给予两原告方便,即其有权将那丽山道路扩宽部分恢复原状,重新种上林木。

被告郭×旺认为,其并未挖断道路,也并未阻碍两原告通行,他只是把以前两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挖掘占去的责任山恢复原状,并保留小路的历史现状方便村民通行而已。

被告许×胜辩称,其为方便对黄田冲的土地山林生产经营而扩宽道路,需两原告提供方便时,两原告不但没有提供必要的方便,反而毁坏道路阻止通行。现两原告要拓宽通行道路,其同样有权不给两原告必要的便利。两原告有过错在先,许某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许×开、许×朝共同辩称,他们俩只是到现场看热闹,并未指挥村民将道路挖断,也并未亲自动手挖断道路。

被告郭×河辩称,其并未到现场参与挖断道路一事,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于法无据诉请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两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许×开、许×朝、郭×河三人组织指使村民实施挖断道路的行为,上述三被告亦予以否认,因此,原告要求上述三被告对被挖断的道路恢复原状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两原告出入通行的于1958年建成的上垌组通往藤冲组的道路,不属于国家投资开通。该道路坐落的位置属于钢铁组、藤冲组村民的责任山,不属于两原告所在的藤冲组小组分给其管理使用的土地,且现被挖断的5处通道最窄处宽1.5米,最宽处1.8米,可供行人和摩托车通行,并未影响两原告的正常通行。原告请求被告恢复通道扩宽后路面宽约3米的原状,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村民在方便生产、生活过程中使用道路时,应当通过受益人与土地权利人对土地利用等问题协商解决,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通行。由于原告在藤冲组、钢铁组村民与广西某公司协商修建扩宽道路时不允许从原告的房屋旁边经过,导致道路被迫改道,扩大了修建道路的成本,同时其他村民在经过原告房屋旁边的道路时,也受到原告的阻止通行。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在被告等村民需要其提供通行方便时,原告没有提供,因此被告等村民也拒绝为原告提供通行的方便,将上垌组通往藤冲组的道路经过被告的责任山位置恢复为不可以通行汽车,但可以通行行人和摩托车的小路。原告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先,被告并没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原告的通行问题,应当通过与当地村民在团结、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协商解决。

综上,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郭×松、郭×金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为此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祝裕旺 韦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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