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
本报讯 近日,藤县法院与太平镇司法所综治办、太平镇健安村村委联合行动,成功执结一起涉民生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4年8月30日,被执行人黄某媚在太平镇泰州街临时摊档销售月饼。傍晚时分,一阵大风将黄某媚摊位上的四脚太阳伞吹倒,砸伤了申请执行人陈某兰。事后,陈某兰先后到广西桂东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及鉴定,为鼻外伤及鼻骨粉碎性骨折,伤情为十级伤残。于是,陈某兰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媚赔偿12万余元。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媚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大风将太阳伞吹翻而砸伤陈某兰,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该院作出判决,责令黄某媚赔偿陈某兰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万多元(扣减已赔偿的6000元)。申请执行人陈某兰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判决生效后,黄某媚不履行判决义务,陈某兰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试图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黄某媚,但未果。法官通过“四查”措施,均未发现黄某媚名下有房屋、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执行法官通过诉讼联络员找到黄某媚的家属,并向他们释法明理:若黄某媚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不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将会把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以“拒执罪”将她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番释法后,家属表示将督促黄某媚尽快回家解决此纠纷。次日,黄某媚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义务。
11月2日,执行法官联合太平镇司法所综治办、太平镇健安村村委等工作人员一起到太平法庭参与调解。在协商过程中,执行法官严厉批评了黄某媚规避执行的行为。黄某媚表示其已认识到错误,并希望分期支付赔偿款。最终,在法院、综治办及村委三方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黄某媚自愿在2017年12月30日前分三期付清赔偿款,并在签协议时当即支付现金3万元;在黄某媚按时履行还款计划的前提下,陈某兰自愿放弃追偿迟延履行金。
(祝裕旺 廖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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