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河长制”,保持绿水长流

西江都市报 2018-06-12 15:58 大字

■田言

日前,梧州市总河长、市长李杰云签发第一号全市总河长令,要求各级总河长、河长认真履行巡河职责,市、县两级河长制办公室切实制定所在辖区河长巡河计划及方案,配合本级总河长、河长和督促下级河长上岗履责,督促整改问题,做好江河湖库管护工作。

作为强化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保护江河湖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些地区入河湖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河湖治理面临的问题不容忽视。而且,河流治理总是因缺少主体责任人而未被提上日程,此外,因水环境管理责任不清、职责不明而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鉴于此,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在全国推行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河长制”。每一条河流的保护,都将在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中,明确具体的责任人。

梧州市江河湖库众多,全市共有大小河流397条,有小(二)型以上水库233座,在2017年全面落实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共设立各级河长1269名、湖长6名,构建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可以说,“河长制”的实行,改变以往多头治水、效果不彰的局面,将梧州市各级政府对河湖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要求落实到具体行政负责人,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责任链条。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河长制”是加强水环境治理的有效手段,但是要让河流得到根本的治理,还需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当地居民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应当考虑建立河长现场办公有效考核机制,明确河长一定时间内现场办公次数、天数,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尽快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建立河长工作成效科学评价机制,在考核河长任期内成效如何时,要让当地群众有效参与。因为干得好不好,当地群众最了解情况,最有发言权。当然了,还要调动大众力量,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宣传,让全民参与到爱河护水的工作中,真正实现多方面齐抓共管,多领域协同、人人共治的局面。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绿水长流,居住的环境才会更宜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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