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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人后畏罪自杀

西江都市报 2016-02-06 00:00 大字

本报讯 岑溪市一男子醉酒后杀害菜市场商贩,随后因害怕被抓捕而自杀身亡。被害人家属把该男子的继承人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92万元。岑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男子的子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57万元给原告。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5年11月20日凌晨5时许,宿醉的中年男子黄胜窜到岑溪市二市场一莲藕摊处,拿出小刀向商贩杨材的腰部捅了一刀。杨材和在一起卖莲藕的伙计梁克各自拿了一个不锈钢喷水筒,往兴宁七街方向追赶黄胜。随后,黄胜与杨材双方互打,在打斗过程中黄胜又用小刀捅了一刀杨材左胸部,杨材倒地身亡。事后,黄胜逃跑至富民路一树根底下时,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自杀身亡。

事件发生后,强忍着丧子之痛的杨材父母将黄胜的前妻、三名子女和一名孙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万元。

法院认为,黄胜醉酒后将杨材捅死,其行为侵犯了杨材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黄胜虽然是在醉酒后实施侵害行为,但按法律规定并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与黄胜持小刀凶器相比,杨材手持喷水筒作武器明显处于劣势,而黄胜却继续使用凶器致杨材死亡。从整个事件分析,杨材不存在过错行为。因此,被告方主张杨材存在过错,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黄胜应赔偿原告方合法合理的经济损失。同时,黄胜无故将杨材捅伤致死的行为造成杨材的家属严重精神损害,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原告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由于原告目前仍在做生意,且未能提供其丧失劳动能力需扶养的依据,因此,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因本案的侵权人黄胜已自杀身亡,作为法定继承人,黄胜的三名子女均明确表示不放弃对黄胜遗产的继承,所以,对归责于黄胜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继承人承担,黄胜的三名子女应在继承黄胜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黄胜的前妻在黄胜自杀前已与其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无权继承黄胜的遗产。黄胜的孙女属第二顺序继承人,因其父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在本案中亦无权继承黄胜的遗产。故此,黄胜的前妻、孙女在本案中应不负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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