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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两次放走违规车辆

西江都市报 2016-02-06 00:00 大字

本报讯 10月31日,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岑溪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一副中队长黄某提起公诉。原来,黄某私下放走已该报废的小轿车,而该轿车后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三人死亡。

去年4月22日,谭某某驾驶桂D21183号牌小轿车上路行驶时,被岑溪交警大队城区中队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谭某某无证驾驶,且车辆早在2008年11月就已达到报废年限,须强制报废。然而,该事件在交由岑溪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副中队长黄某处理时,黄某在明知该车应强制报废的情况下,仍置法律于不顾,以无证驾驶为由私下“罚”了谭某某3000元后,便将车放行。

去年7月28日,钟某驾驶该轿车在岑溪城区同样被民警查获,然而,黄某又如法炮制,私下“处罚”驾驶者钟某1300元后,予以放行。

去年9月15日,黎某某驾驶该轿车,在国道324线岑溪市归义镇丁兰路段酿成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岑溪交警大队城区副中队长,明知桂D21183小轿车已达报废状态,仍两次私下对车辆予以放行,致使该车继续上路,进而酿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岑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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