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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停电后再通电需交“运输费”?

西江都市报 2016-02-06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纪荣兰)10月14日,有网友在梧州零距离网发帖反映,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在没有事前告知用户的情况下停电。该网友称,自己在付清了电费后,还被额外收取了16元的费用,收据显示这16元是“运输费”。该网友质疑,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收取的这16元“运输费”属于乱收费。

针对网友的疑问,记者咨询了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客服中心工作人员小于说,该公司用户缴纳电费的时间为每月的21日至26日,此收费时间已在苍梧县当地电视台、公司网站、LED滚动屏幕,以及宣传公告等媒介做过全面的宣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用电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用户在抄表后5日内付清电费”(抄表时间为每月15日至18日)的规定,该公司城区供电营业所对欠费用户采取停电催缴措施,并在客户缴清所欠电费后,再为用户恢复正常供电。

针对用户对于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收取恢复电费中的16元属于乱收费行为的质疑,小于表示,公司方面收取用户16元的恢复供电费,是根据文件(苍价〔2008〕11号文)中的供电安装收费项目及标准(常用安装计费项目实例及标准)第11-1条“收取机械运输费”来执行的。机械运输费即是在客户缴清所欠电费后,需要恢复正常供电过程中,使用车辆及运输材料所产生的费用,是每一个欠费客户缴清所欠电费都需要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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