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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手必被捉武威4名村干部栽了 天祝县法院再审,分别被判处三至七年徒刑

兰州晚报 2013-09-05 10:52 大字

本报讯日前,武威凉州区清水乡4名村干部贪污、受贿一案,经天祝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结果如下: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魏某和村委会副主任段某某等人被判处七至三年不等的徒刑。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魏某在任凉州区清水乡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单独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75658.35元;伙同被告人段某某(原凉州区清水乡某村村委会副主任)、李某(原凉州区清水乡某村村委会科技副主任)、孟某某(原凉州区清水乡某村村委会文书)侵吞公款33100元;单独索贿、受贿27500元;被告人李某、孟某某共同索贿13500元;被告人段某某、李某伙同被告人孟某某私刻名章、非法套取村民日光温室补助款6600元三人私分。被告人孟某某、段某某、李某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及家庭零星支出;被告人魏某所得赃款借给朋友和储蓄外,余款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段某某、李某、孟某某、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上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该案经天祝县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魏某、李某、孟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魏某、李某、孟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武中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天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并发回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身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50000元,伙同他人侵吞公款33100元,受贿27000元;被告人段某某、李某、孟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非法套取村民日光温室补助款6600元私分。被告人魏某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段某某、李某、孟某某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魏某在共同贪污、受贿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段某某、李某、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孟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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