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成立领刑十年三个月
兰州晚报讯(记者雒焕素)备受武威各界关注的原凉州区委副书记夏文彬受贿一案,日前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夏文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据了解,现年50岁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文彬,张掖市人,曾任中共武威市凉州区委副书记,捕前系中共武威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2013年8月,被告人夏文彬在担任中共武威市凉州区委副书记期间,接受锅炉经销商南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夏文彬为掩饰犯罪将其收受的贿赂款30万元退还给南某某。原判认为,被告人夏文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夏文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夏文彬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夏文彬以“上诉人主观上没有主动接受请托人财物、非法占有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故意,客观方面无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且在对上诉人立案调查之前已将南某某所送现金退回。因此,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因得知王某甲、袁某某被查处,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具有为掩饰犯罪而退还贿赂款的目的,进而认定上诉人受贿罪成立完全错误。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无罪”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以上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夏文彬身为武威市凉州区分管新型农村社区工作的副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虽在纪委对其受贿事实查处前已将受贿款退还行贿人,但其退款是在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因此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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