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首例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公开宣判 被告人郭本杰因受贿、徇私枉法等罪获刑6年
本报讯日前,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无为县首例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宣判。无为县法院以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伪造身份证罪对被告人郭本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二千元,对被告人郭本杰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无为县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本杰犯受贿罪犯罪事实: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郭本杰在担任无为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副所长、牛埠派出所所长、城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行业检查、治安处理、超生儿违规入户等方面为会所、宾馆等经营者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童某某、蒋某某、周某某等多人财物,其中人民币240500元、超市购物卡41000元、贵宾消费卡7000元,合计288500元。
徇私枉法罪犯罪事实:丁绍萍(另案查处)因结伙多次持械随意追逐殴打他人而涉嫌寻衅滋事罪一直未予归案。2003年3月28日,无为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无城中队副中队长郭本杰接匿名电话举报后,与民警赶至无为县凤河医院将丁绍萍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对丁绍萍被他人殴打情况及其本人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分别进行两次讯问。当日,无为县公安局对丁绍萍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立案侦查,被告人郭本杰为案件主办人。周帮海(另案查处)在得知丁绍萍归案后,找到被告人郭本杰为其说情,被告人郭本杰便于3月29日为丁绍萍制作一份虚假的投案自首讯问笔录。为印证丁绍萍的供述,4月11日,被告人郭本杰又为周帮海制作一份关于丁绍萍委托其投案自首的询问笔录。在以两份虚假投案自首笔录为依据的情况下,无为县公安局无公刑诉字[2004]第20号起诉意见书认定丁绍萍系自首。2004年5月11日,无为县人民法院(2004)无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丁绍萍系自首,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2012年5月份,被告人郭本杰在担任牛埠派出所所长时,对其辖区内汪某贵邀集汪某勇等十人携带凶器寻衅滋事的行为,被告人郭本杰在明知该案应刑事立案侦查,但其在接受汪某贵多次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托后,利用主管、经手刑事案件的职务便利,避重就轻地向无为县公安局法制科及分管负责人汇报,为汪某贵等人开脱说情,使涉案众人没有受到刑事立案追究,最终以行政处罚结案。
伪造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2010年6月份,被告人郭本杰利用担任无为县公安局牛埠派出所所长便利,在未注销原有真实户口及身份证件的情况下,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授意派出所原户籍民警徐某某先为其办理假户口后再伪造居民身份证。之后,被告人郭本杰以同样方式为李某某伪造一张姓名为李正云的居民身份证。因行政区划调整需清理整顿户口,被告人郭本杰将二人假户口注销,居民身份证予以销毁。
无为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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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无为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