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法院封条销售款不入账 福建一女老板拒执坐牢

新安晚报 2019-01-06 11:48 大字

擅自撕毁法院查封机器设备上的封条,销售款不入公司账户,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近日,无为县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被告人董某系福建省永安某纺织实业公司女老板。2015年10月,无为某棉业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永安某纺织实业公司、林某、董某。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无为某棉业公司保全申请,无为县法院对永安某纺织实业公司2台气流纺纱机、4台络筒机予以查封并张贴封条。同年12月,无为县法院判决福建省永安某纺织实业公司限期支付货款164万余元,林某、董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未在判决规定期限内收到货款,无为某棉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为县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永安某纺织实业公司、林某、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董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6年1月25日,无为县法院决定对董某罚款1000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6年3月30日,无为县法院执行干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永安某纺织实业公司擅自撕毁被查封设备上的封条并投入生产,且销售款不入公司账户,亦不履行判决义务。截至2016年1月31日,永安某纺织实业公司销售额达51万余元。同年4月25日,无为县法院将董某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全案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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