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 如何“为民而行”? 真实案例带你了解芜湖市民行检察与公益诉讼工作
说起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职责,不少人并不了解。近日,芜湖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公益诉讼白皮书》,其中的真实案例涉及城市垃圾、房地产开发、居民饮用水、食品安全等与江城百姓息息相关的问题,让我们了解民行检察究竟如何“为民而行”。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
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监督、对民事和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民事和行政审判程序违法活动的监督,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乱作为或不作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监督法院不当执行
保护案外人合法财产
夏某某、程某某于2012年以全款购得吴某房屋,当年11月入住。由于行政管理等客观原因,该地块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不能办理,房屋一直未能成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2013年9月,法院做出一份民间借贷案件判决书,判决书要求吴某对该案被告123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原告随即申请对涉案房屋的财产保全。
由于原案被告未按时履行债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查封了吴某名下的该套房屋。夏某某、程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全款购买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只是过户手续一直没能办理,但该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夏某某、程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夏某某、程某某夫妇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真实有效,双方都已交付,房屋没有过户是客观原因所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该房屋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镜湖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该检察建议,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对争议判决提起抗诉
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陶某某、叶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某分别向吴某某等5人借款数万元并出具借条,5笔借款到期后,叶某某均分文未还。吴某某等5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某、叶某某归还借款。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共同偿还该借款。在此期间,叶某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个月。陶某某对借贷纠纷案件判决不服,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陶某某不服再审裁定,向鸠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在经过调查和研究后,认为通过刑事判决表明,叶某某独自对借款行为负责,确定过了该笔借款是叶某某独自使用,并未用作家庭生活开支。依据“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遂依法提请抗诉。目前该案已获得改判,分别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五份生效判决,并驳回了吴某某等五人的起诉。
提起公益诉讼职能
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环保、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放生十万长江鱼
维护生态和谐
伍某某等二人在长江禁渔期内,驾驶小渔船在长江无为二号码头水域至鸠江区江北轮渡码头附近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累计捕获鲤鱼、鳊鱼、鰺条等水产品160余公斤。镜湖区检察院就伍某某所犯罪行提起公诉的同时向镜湖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要求判令被告伍某某等二人在长江指定水域投放鱼种,以恢复受损的渔业资源。
案件庭审后,经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主持,公益诉讼人镜湖区检察院与被告伍某某等人就该案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伍某某赔偿渔业资源补偿购置与人工运输等费用共计5600元。
2018年6月6日,镜湖区检察院联合芜湖渔业渔政管理中心、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开展鱼苗投放,当事人也到现场参与了鱼苗投放工作。此次投放草鱼、鳙鱼、鲫鱼等本地鱼种,共计121000尾,保护了长江渔业资源,维护了长江水域生态平衡。
监督长江排污行为
维护市民饮水健康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芜湖陶沟排灌站存在将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通过排水管道直接排入长江的情况。经检察干警现场勘查,发现大量污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涵洞排入长江。黑褐色的污水进入长江后,与江水形成了黑白分明的两条水带。而排污口距离饮用水取水口仅280米,排污行为已经直接危害到芜湖市众多市民的饮水健康。
镜湖区检察院向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未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回复,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芜湖市检察院指定无为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对陶沟排灌站向长江排污行为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违法并判令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停止陶沟排灌站向长江排污行为。2017年12月7日,无为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完全履行职责违法。
对于本次公益诉讼,被告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就案件涉及的问题多次向芜湖市人民政府进行汇报,对陶沟排涝泵站进行了整改升级,加大了截流污水泵站合流污水的收集量;组织召开了陶沟泵站排污整治方案论证会并报芜湖市人民政府同意,陶沟排涝泵站迁移扩建项目立项建设,在芜湖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的推动下,芜湖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确定将陶沟排涝泵站迁移扩建项目立项建设列入2017年政府投资计划,总投资控制在8000万元以内。
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推动政府职能部门保障市民饮用水安全、保护长江良好水资源环境,达到了检察机关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治理携手保护长江水资源的社会效果。
保护国家资产不被侵占
追缴土地出让金
2016年,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与芜湖健坤润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出让土地101.13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为3215万元。三山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健坤润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缴,致使巨额国有资产长期处于流失状态,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三山区检察院向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追收芜湖健坤润达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及时采纳了检察建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解除双方就1605号地块的《挂牌成交确认书》,对该公司已交付的拍卖定金1300万元不予返还及保留依据法律规定追究该公司其他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利。目前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已收回该地块并将1300万元定金入缴国库。
坚决打击“虚假诉讼”
维护国家司法尊严
2011年8月,芜湖××投资有限公司与私营矿主杨某签订一份价值1200万元的转让绩溪县某石英脉水晶矿协议。9月,芜湖××投资有限公司将首笔转让款710万元汇入杨某个人账户。随后, 双方为了达到非法转让矿山采矿权和逃避相关税费的目的,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约定芜湖××投资有限公司向杨某提供本金为8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5个月,若杨某到期未能还款则以抵押的绩溪县某石英脉水晶矿全部资产归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用于归还借款。后芜湖XX投资有限公司凭借该虚假协议将杨某起诉至法院,骗取了法院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通过法院执行将前述矿山开采权变更登记至芜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芜湖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某行贿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进行审查处理并启动检察监督程序,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最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芜湖××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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