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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类投诉有所增多三季度消费者投诉分析盘点

大江晚报 2016-11-17 00:00 大字

2016年三季度,全市消保委系统受理来访投诉89件,已处理89件,办结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9800元,接待消费者咨询311人次。质量问题投诉40件,占投诉总量的44.94%;安全、价格等其他问题投诉49件,占投诉总量的55.06%。

计算机类产品投诉数量增加

2016年3季度家用电器类投诉13件,占投诉总量的14.6%,其中的计算机类产品投诉3件,数量有所增加,计算机商品的质量问题和虚假宣传方面的问题消费者反映居多。

案例:7月下旬,一名消费者反映,其7月23日在某电脑销售商处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消费者在拿到电脑后,于离店时发现该电脑外观存在一定损坏。在向该店提出交涉后,对方却一直未能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市消保委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于是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营者称该商品不存在性能故障,故不能按照计算机商品三包规定来进行退货处理;且在销售商品时,已经由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为店铺内样品机,故不存在未告知商品真实信息的问题。

分析认为:消费者当时在离开店铺之前就发现了商品外观存在一些划痕等瑕疵,如果经营者已经将这些瑕疵均如实告知消费者,则消费者不会对此情况再次向经营者提出疑问。同时,消费者在使用电脑时,发现该电脑的硬盘使用时间已经达到了数百小时,客观上也可以佐证该商品并非新机。本着谨慎的原则,工作人员对该电脑仔细地进行了查看,发现其上不仅存在划痕,且在电脑四周还存在明显的磕碰掉漆痕迹,这种情况下即使经营者告知了商品存在一定瑕疵,按照消费者的购物心理也不可能继续按照商品的原价进行购买。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为经营者未能明确告知商品的真实信息,此举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即使商品没有存在任何性能故障,经营者也应当对此予以处理。最终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进行退货处理。

交通工具类投诉有所增多

交通工具类商品投诉量有所增多,2016年3季度芜湖市各级消保委受理交通工具类投诉达12件,其中以合同问题居多。

案例:消费者王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某品牌轿车一辆,双方签定了购车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交车时间,但是由于一时货源紧张,过了交车时间近二十天,销售商才通知消费者取车,消费者要求终止合同,双方就此事发生纠纷,协商解决无果,消费者于是向无为县消保委投诉。无为县消保委受理了该起投诉后,及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经初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

分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和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因销售商延期交车,消费者多次往返,也给消费者经济上造成一定的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但鉴于经销商已经开具了车辆发票,购买保险,上了临时牌照,并主动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赔偿,加之消费者此前也对该品牌车型满意,消保委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后消费者对经销商也给予一定谅解,经组织双方协商消费者同意接受该车辆,经销商支付消费者经济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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