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废水未做防渗污染环境被追刑责
本报讯(张勇
记者
周国庆)为圆致富梦,家住枞阳县汤沟镇的村民许某顾不上自己无证照无技术,就开始了电泳、电镀作业,结果不仅未赚到钱,还因为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废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被追究刑事责任。3月26日,许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这也是该院审结的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2013年5月和7月,许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枞阳县汤沟镇其住宅前搭建工棚,先后从事电泳、电镀作业生产。由于不知道电镀作业中产生的废水含有有毒物质,也不知道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排放到外环境是污染环境行为,许某在生产期间一直未在作业区内安装任何废水处理设施,对含有总铬、六价铬等有毒重金属的废水未作处理,以致电镀作坊内排放的废水全部通过排污口排放至外环境渗漏至地下。
去年9月12日,安庆市环保局依法对许某的电泳电镀作坊进行查处。经环保部门监测,许某电镀作坊内排放的废水中总铬含量为12.7mg/L、六价铬含量为9.21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鉴于许某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环保部门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时的许某也已焦头烂额。由于之前不懂电泳电镀技术,不仅未赚上钱,举债购买的生产设备也因为环保部门查处而闲置。停止作坊生产后,许某远赴甘肃打工,没多久就接到村干部打来电话说公安机关已介入,许某只好回家投案。
许某被起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后,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许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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