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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版答第三次经济普查对于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而言

芜湖日报 2013-12-27 10:45 大字

(上接1版)答:第三次经济普查对于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而言,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对于个体经营户而言,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的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等。

问:第三次经济普查在时间上是怎么安排的?

答: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问:第三次经济普查采用什么样的调查方法?数据采集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对全部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调查。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其主要经营地普查机构负责调查。为取得一些行业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数据指标,抽取一定比例的个体经营户由国家调查队配套进行抽样调查。

数据采集方式主要有联网直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采集两种方式,这是科技手段首次在经济普查中的运用。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进行定位、底册信息核查并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拍照。联网直报单位普查表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布置给企业填报,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通过技术手段的革新与完善,进一步提高依法普查的水平和数据质量,是这次普查的主要特点与亮点。

问:搞好经济普查,普查对象的配合支持是关键。请问普查对象应尽怎样的义务,享有怎样的权利?

答:根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并按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普查对象享有商业秘密被保护的权利。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保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各级普查机构是作出庄严承诺的,希望广大普查对象依法监督,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员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对象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报表中不真实的内容。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问:很多普查对象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有关部门会不会以普查数据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请问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请普查对象不要有这方面的顾虑。

问:在经济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可根据违法程度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工作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二)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三)经济普查对象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及资料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企业事业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问:企业和市民可通过什么渠道了解经济普查情况?

答:经济普查是全国性的国情国力调查,社会各界不论是企业或市民想要了解普查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来了解经济普查的有关情况,也可以登录芜湖市第三次经济普查网站和互联网了解芜湖市普查工作的情况(经济普查网站网址:http://tjj.wh.cn/JJPC03)。若有问题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电话进行咨询,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将认真回复。地址:芜湖市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C区349室,邮编:241011,咨询电话:0553-3019929。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全市广大普查人员将认真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坚持依法开展经济普查;衷心希望全市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积极支持、配合经济普查,确保芜湖市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问:各县区若咨询有关经济普查问题,如何联系?

答:芜湖市各县区、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电话分别为:

芜湖市 0553-3019929

无为县 0553-6613121

芜湖县 0553-8912207

繁昌县 0553-7862515

南陵县 0553-6821030

镜湖区 0553-3122055

弋江区 0553-4819776

鸠江区 0553-5851466

三山区 0553-2288050

省江北产业集中区 0553-2881051

经济技术开发区 0553-5849171

长江大桥开发区 0553-3916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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