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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整治进入关键期到“十二五”末,全市大中型矿山达到50%以上,矿山数量比“十一五”末减少50%左右——

芜湖日报 2013-08-02 12:53 大字

□本报记者  付君兰  实习生 吴炜钰

芜湖市非煤矿山整治正进入以实施整治、关闭和打击非法生产工作为重点的关键期。日前,记者专程采访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为什么要整治规范非煤矿山

《实施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全市大中型矿山达到50%以上,矿山数量比“十一五”末减少50%左右;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达100%;废渣处置率达100%;生产矿山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到2015年矿山死亡人数比2011年下降50%以上,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但目前从整体看,芜湖市矿业经济发展规模较小,产业层次较低,资源环境代价较大,安全隐患较多,矿山小、散、远、乱的现状仍没有根本改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现非煤矿山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四个芜湖”建设,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十二五”整治与发展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芜湖市实际,制定该《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优化全市矿山布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了以下工作重点和具体途径:对《芜湖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行了修编,从严设置禁采区、限采区。主要进行以下调整:一是将区划调整后的市区均设置为禁采区或限采区。二是将繁昌县荻港——三元铁、水泥原料重点开采区,繁昌县浮山——南陵县家发外饰面用花岗岩、沸石鼓励开采区,繁昌县赤沙膨润土、沸石、珍珠岩鼓励开采区和无为县严桥——石涧地区石灰岩、白云岩、陶瓷土鼓励开采区范围进行缩小。三是新增无为县饮用水源保护区为禁采区。修编的《芜湖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中。

严格新设采矿权。今后原则上不再新设矿权(含探转采),因重大项目建设、整合重组等原因,确需新设采矿权,除必须执行《芜湖市非煤矿山新设采矿权参考标准》外,还应在《芜湖市矿业权设置方案》中予以预设。

整治提升现有矿山。按照资源、环保、安全三个标准进行分类治理,明确了11类关闭条件、10类整治条件、3类保留条件。

制定“一矿一策”方案。要求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对现有矿山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制定“一矿一策”方案,拟定关闭、整治、保留对象,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目前县区“一矿一策”方案已按规定上报并经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一矿一策”方案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严防经整治不达标的企业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明确责任严格奖惩

在确保完成全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目标任务上,《实施意见》还制定了一些保障措施。芜湖市成立了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推进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顺利实施。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职尽责,加强信息互通,形成联合执法、合力监管的机制,确保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及时公布矿山发展和产业政策、准入标准和设立程序,及时公布淘汰、关闭企业名单,设立举报电话、公开电子信箱,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新设立采矿权、新发证矿山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意见》提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严格问责,实行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矿山企业是整治规范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整治规范要求和内容落实;因工作不积极主动,或推诿扯皮,影响总体进程的,对有关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因工作不扎实走过场,造成该整治的矿山未整治、该关闭的矿山未关闭,并由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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