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残 劳动仲裁时工资被停发
[摘要]投诉人:协商不成,将走法律途径
近日,家住枞阳县汤沟镇后湖村庙后组汪丽来电:2008年2月29日上午,我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摔倒,导致右膝盖受伤,后鉴定为伤残六级。虽然是工伤,但享受不到相关待遇。去年2月份,我向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所在单位竟然停发了我9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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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秀兵
杨韵雅
汪丽告诉记者说,她于2007年12月8日进入安徽汇泰车轮有限公司工作,每月1000多元工资。2008年2月29日上午,她在工作中发生摔倒,导致右膝盖受伤。事发后被单位送到医院救治,并于2008年4月3日出院,后她的受伤性质经枞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8月30日经安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级别为6级。”
汪丽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汪丽告诉记者说,她受伤后很长一段时间,单位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关保险待遇,也不安排合适的工作,反而要求她从事繁重工作。“为此,我于2011年2月,向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但没想到的是,自我提出仲裁之日起,单位就停止支付我的工资报酬,直到2011年11月份。”
“后来,经过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我工伤前,所在单位未按规定为我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我在受伤后未能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单位此举明显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裁定安徽汇泰车轮有限公司支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3433.7元,并安排我从事适当工作。”汪丽说。
在一份《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上,记者看到,汪丽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术后,伴膝关节功能丧失,经安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0年8月26日会议审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1680———2006)标准,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6级。
对于汪丽所反映的情况,今年1月11日,记者咨询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工伤保险科有关工作人员。他们向记者介绍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单位应该支付汪丽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待遇,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是枞阳县今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其中不含各项保险费用。
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安徽汇泰车轮有限公司总经理郭守宏。他告诉记者说,江丽受伤出院后,单位安排几个工种给她做,但她都没有接受。“汪丽自从2011年2月份申请劳动仲裁时,就没再来上班了,但是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公司研究决定,汪丽可以来公司办理病假手续,并按照每月640元的标准(包含各项社会保险)支付给汪丽,发放到今年11月份。”
由于单位与汪丽提出的条件未能达到一致,汪丽说,她将与单位进一步协商,协商不成将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1月14日下午,汪丽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单位已补偿给她4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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