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2020年9月18日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芜湖日报 2020-09-23 01:13 大字

经国务院批复,安徽省人民政府通知,撤销芜湖市三山区、弋江区,设立新的芜湖市弋江区,以原三山区和原弋江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弋江区的行政区域;撤销芜湖县,设立芜湖市湾沚区,以原芜湖县的行政区域为湾沚区的行政区域;撤销繁昌县,设立芜湖市繁昌区,以原繁昌县的行政区域为繁昌区的行政区域。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依法有序做好行政区划调整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决定:

一、新的芜湖市弋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将于新一轮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时依法选举产生。在此之前,由芜湖市原三山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芜湖市弋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同组成新的芜湖市弋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成立新的芜湖市弋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筹备组,负责新的芜湖市弋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筹备工作,召集新的芜湖市弋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三、新的芜湖市弋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新的芜湖市弋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新的芜湖市弋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产生。

新的芜湖市弋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其他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人员由新的芜湖市弋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四、原芜湖市三山区、弋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新的芜湖市弋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产生为止。

五、撤销芜湖县、繁昌县,设立芜湖市湾沚区、繁昌区后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原芜湖县、繁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变更为芜湖市湾沚区、繁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名称相应变更。

六、撤销芜湖县、繁昌县,设立芜湖市湾沚区、繁昌区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届次延续不变,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继续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选举、任命。

七、原芜湖市三山区、弋江区、芜湖县、繁昌县选出的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原芜湖市三山区、弋江区选出的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加新的芜湖市弋江区代表团工作,闭会期间参加新的芜湖市弋江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活动。

八、原芜湖市三山区、芜湖县、繁昌县所辖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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