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检察院副检察长因“贪”获刑

安徽法制报 2019-08-20 10:44 大字

本报讯(记者唐欢)利用反贪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还私自挪用案款。8月13日,记者获悉,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殷坤洋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殷坤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芜湖市某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贿案,次日,王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月9日王某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72015年4月8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及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办理期间,殷坤洋由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升职到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分管反贪污贿赂局)。

2013年下半年,殷坤洋弟弟潘某与他人合伙承接的工程需资金周转找到殷坤洋,殷坤洋便为潘某向王某某提出借款50万元。2013年11月4日,王某某安排人将50万元打入潘某账户,潘某出具借条由殷坤洋转交王某某,殷坤洋以王某某名义从中收取利息4.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潘某凑齐50万元欲归还王某某,2014年5月5日,应殷坤洋要求,潘某将50万元归还至殷坤洋账户。殷坤洋收到50万元后未归还王某某,于5月8日以月息2分将该50万元出借给其做工程的朋友凤某某,王某某对此毫不知情。自2014年5月至2017年,殷坤洋先后从凤某某处收取利息3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凤某某无力支付利息,殷坤洋向凤某某催款。至案发,凤某某未归还殷坤洋本金50万元,殷坤洋未向王某某还款50万元。

2010年底,时任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的殷坤洋,在查办芜湖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某某(已判刑)受贿案过程中,行贿人之一陈某通过殷坤洋妻子(另案处理)请求关照。之后,承办人殷坤洋利用职务之便,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不予起诉陈某。之后,陈某为感谢殷坤洋的关照,为其女儿嫁妆支付购车费共计30余万元。

2012年2月17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芜湖县联通公司原副总经理吴某挪用公款案,被告人殷坤洋(时任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负责查办。3月5日,吴某朋友代为退款70万元,殷坤洋将此70万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吴某被提起公诉后,2012年11月14日,殷坤洋从其账户直接将50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蒋某。2013年1月14日,殷坤洋将剩余20万元上交单位。期间,殷坤洋多次使用此账户内存款,累计约12.70万元。2018年6月20日,殷坤洋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主动陈述前述事实,并退出利息17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坤洋身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先后担任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钱款50万元,事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余万元,共计收受8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70万元案款存入其个人账户并部分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殷坤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应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前主动交代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并退出挪用的公款及孳息,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殷坤洋家人代为退出31万元,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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