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吓坏”他人 主人也要担责

大江晚报 2019-05-16 13:54 大字

人是自由的,但人的自由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饲养宠物的人当然也不例外,在拥有宠物的同时,就负有约束宠物不伤害、惊扰别人的义务,即使没有直接伤害到人,仅仅是吓到人,主人可能也要为此付出“代价”。

记者从芜湖县法院获悉了两起因宠物惊吓他人导致的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宠物主人均或多或少地被判令赔偿。

大狼狗突然窜出 骑行者受惊吓摔伤

2017年2月的一天,程某骑电动车路过芜湖县湾沚镇某路段时,突然路边窜出一条大狼狗,大狗趴到了程某肩头,程某惊吓之下,摔下电动车受伤,被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后被法医评定为十级伤残。据悉,该狗系某企业业主刘某所有。当年7月,程某诉至芜湖县法院,要求判令犬主人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10.4万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害人程某主张,当时大狼狗趴到了其肩头上,导致其惊吓过度连同电动车摔倒。法官审理认为,一只大狗突然窜出来,并趴在了他人的肩头,这对于一个专注于骑车赶路的人来说,其受到的惊吓程度是可以想象的。法官去查看现场时发现,这条大狼狗长90厘米,高60厘米,该狗被锁在刘某厂房一个狭小的铁笼子里,看到生人咆哮跳跃不已。这样的一条狗,如果挣脱了锁链,即使不搭上人的肩膀,其冲击力也确实可怕。法官判定,程某因此造成的主要损失均应由犬主刘某负担。

而由于程某未能提交当时的有关证据,现场没有监控设备、没有证人作证,尤其是程某的身上、衣服上也没有狗毛留存,法官审理认为,程某本人当时操作电动车时也存在一定不当,对自身损害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刘某除其已为程某垫付的医疗费外,另赔偿程某各项损失共计6.3万元。

被宠物犬惊吓

3岁孩童接受心理治疗

2017年6月的一个晚上,3岁的幼童小佳(化名)在其祖父母的陪护下外出散步,步行至湾沚镇某小区某单元门附近时,小佳向前跑去,与其祖父母有六七米的距离。此时,恰巧同小区业主沈某牵其饲养的一条泰迪狗出单元门。孩子被突然窜出的宠物犬撞倒导致膝盖受伤并惊吓大哭。小佳祖父惊怒之下与犬主人沈某就孩子是否被狗吓到发生争执并扭打(法院另案处理)。事发后第四天,小佳被送至医院,医生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医嘱心理治疗一次。后被转至芜湖市某心理咨询中心进行心理干预(理疗),产生咨询费用1.6万元。小佳家人向沈某索赔不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佳是否被狗吓到造成精神伤害。由于动物的行为存在不可预知性,尤其是犬类动物存在攻击性和传染疫病的危险,所以一般人尤其是小孩会对其产生恐惧、紧张、害怕的心理。尽管本案的宠物狗体型不大,它仍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使当时小狗的绳子仍牵在沈某手中,但离开家门时的兴奋致使小狗做出向外奔跑的动作,导致小佳受到惊吓,也符合常理。但此种惊吓的程度应该不大。法官审理认为,除小狗以外,其他因素也可能是小佳受到惊吓的原因,比如其时天色已昏暗、小佳的家人未能将其照顾好而让其一人独自前行、双方发生扭打等。关于小佳的损失,法院对其医疗费、理疗费等均结合证据予以认定,对有关后续理疗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而不予认定。最终法院酌定沈某承担部分侵权责任,赔偿小佳2443.5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顾娅 沙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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