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法院给“职业放贷”戴上“紧箍”

芜湖日报 2018-12-25 0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承孝安 通讯员 李颖) “这几年压力真的太大了,拿到这份判决书,我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从民间借贷案件中解脱的被告童某握着法官的手连连道谢,“是你们让我认清了他们的真面目,维护了我的正当权益!”

被告童某在接受法官询问时显得十分委屈:“签字的借条上写的是30万元,但是扣除了保证金、管理费等等,实际拿到手金额是23万元,而原告现在却让我归还30万…”而该案中的原告胡某,2018年7月因13件民间借贷案件频繁现身芜湖县法院。

在芜湖县法院,原告吴某、范某的18件民间借贷,与胡某案件有惊人相似之处。案件中的被告均不是本地人,开庭时大多数被告不到庭。被告均辩称借条上载明金额与实际到手金额有明显差距,利率也远高于借条上载明的借款利率。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格式化借款合同,规定也较为全面,唯出借人一栏空缺。一个名为“马某利”的案外人在这些案件中扮演了重要的“中介”角色,被告都是通过他来签订借款合同。但很多被告却诉苦“根本不认识原告”,芜湖县法院在该院的案件中也没有找到马某利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

“开庭时大部分被告经法院传票通知后拒不到庭,这让原告有机可乘,即便之前支付过一部分本金或利息,原告若庭审时否认,被告就可能面临重复还款的风险。”承办法官道出了职业放贷的另一“套路”。

早在去年,芜湖县法院就开始关注职业放贷人。2018年该院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审查力度,7月份一次性受理了32件存有疑点的民间借贷,引起高度重视。

法官结合30余起案件,综合考量借款过程、交易习惯和还款记录,认为几名原告就是“职业放贷人”,根据被告还款情况和实际到手借款数额认定了借款金额和剩余还款金额,远小于原告主张的金额。

遇到“职业放贷人”怎么办?芜湖县法院法官给出了提醒,在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职业放贷人”提供的均为格式化借条,出借人不在借条上标明身份,有其目的。有些放贷人以他人名义放贷,赚取其中的利息差额;有的则是为了收两次钱,即自己收回后,又让别人持借条收钱。所以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应写上出借人的信息,还款时,要留有相关凭证,款项还清后,要及时拿回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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