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职业放贷”套上“紧箍” “签字的借条上写的是30万元,但是扣除了保证金、管理费等等,实际拿到手的金额是23万元,而原告现在却让我归还30万……”一起民间借贷
记者从芜湖县法院获悉,2017年开始,该院就开始关注职业放贷人。据统计,2017年民间借贷案件823件,其中有20余件为疑似职业放贷案件。2018年该院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审查力度,仅7月份就一次性受理了32件存有疑点的民间借贷,这现象引起了法院的高度重视。
原告胡某,2018年7月在芜湖县法院有13件民间借贷案件。此外,原告吴某、范某的提起诉讼的18件民间借贷案件,均与胡某案件有惊人相似之处:案件被告均不属于芜湖县本地人,而是分布在安徽省其他市县及江苏省境内,开庭时大多数被告不到庭,但被告均辩称借条上载明金额与实际到手金额有明显差距,利率也远高于借条上载明的借款利率。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均为格式化借款合同,规定的也较为全面,唯出借人一栏空缺。法官发现,一个名为“马某利”的案外人在这些案件中扮演了重要的“中介”角色,被告都是通过他来签订借款合同。法官在审理中很多被告称“根本不认识原告”,芜湖县法院在该院的案件中也没有找到马某利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
“开庭时大部分被告经法院传票通知后拒不到庭,这样即便之前支付过一部分本金或利息,原告若庭审时否认,被告就可能面临重复还款的风险。”法官说道,这也是职业放贷的另一套路。
法官结合30余起案件,综合考量借款过程、交易习惯和还款记录,认为几名原告就是从事职业放贷的“专业人士”,针对这样的情况,法院审理时将根据被告实际到手借款数额和还款情况,认定借款金额和剩余还款金额,这就远远小于原告主张的金额。很多被告因已经还完实际借款额及利息,而免于被起诉。这等于是给“职业放贷人”套上了“紧箍”。
那么,生活中遇到“职业放贷人”怎么办?法官提醒大家,在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职业放贷人”提供的均为格式化借条,出借人不在借条上标明身份,有其目的。有些放贷人以他人名义放贷,赚取其中的利息差额;有的则是为了收两次钱,即自己收回后,又让别人持借条收钱。所以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应写上出借人的信息,还款时,要留有相关凭证,款项还清后,还要及时拿回借条。顾娅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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