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食物中毒应属工伤
■本报记者陆杨
芜湖县读者尚先生就职于江苏南京一家销售公司。今年7月,尚先生受公司指派前往广州出差。在出差期间,尚先生因为食物中毒一共花费了1000多元医药费。但是至今,公司方面一直不愿给他报销这笔费用。
11月20日,尚先生告诉本报记者,他从事销售岗位,常年在外出差,这次去广州时,因为误了餐点,他随便在路边吃了点饭,没想到发生了食物中毒。本以为公司会承担医药费,但公司却拒绝了。
尚先生认为,自己是受公司指派出差,而且食物中毒并非自己主观原因造成,因此,这种情形应当属于工伤。 “但公司说我是个人体质弱引起的食物中毒,不能认定工伤。 ”尚先生说。
就尚先生的疑问,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尚先生这种情形应当属于工伤。据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韩律师表示,法律规定了员工因主观故意受伤害时,可以不认定工伤,但食物中毒显然不属于主观故意。 ”
韩律师提示,作为出差在外的员工,遇到这些意外情况首先应该妥善保留单位通知出差的证据和乘坐交通工具的车票、机票等。其次,每天的工作安排,包括请客户就餐、唱歌等,要先与公司确认。再次,在外治疗期间,应妥善保管好各类票据。最后,如发生事故等任何情况要立即与公司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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