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适用修改后的刑诉法 芜湖检方公诉首例认罪认罚案

新安晚报 2018-11-17 10:54 大字

本报讯盗窃一辆电动车,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盗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11月1日,芜湖县检察院准确适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这起盗窃案提起公诉,并依法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据悉,这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该院起诉的首例认罪认罚案件。

芜湖县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童某某因将其从朋友处所借电动车丢失,遂产生窃取他人电动车归还的念头。当天22时许,被告人童某某至芜湖县一小区,采取直接推行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奚某某所有的比德文牌红色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90元。被告人童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盗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奚某某。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了解,今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童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芜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童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犯罪嫌疑人童某某在讯问时即表示自愿认罪。依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承办检察官认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童某某在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芜湖县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发出了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书。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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