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殡仪馆原主任获刑虚开发票贪污公款
经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公诉,芜湖市殡仪馆原主任梅建明贪污、受贿一案于日前宣判。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梅建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今年54岁的梅建明,原是芜湖县某中学的地理老师,后调至芜湖市民政局工作。 2008年,梅建明开始担任芜湖市殡仪馆主任。第二年,在梅建明的主导下,芜湖市颐安殡仪服务中心成立,该服务中心系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中心人员与殡仪馆人员混岗使用。服务中心主要在殡仪馆内经营花圈挽联、鲜花、骨灰保护剂、礼炮乐队等,还曾帮殡仪馆代销骨灰盒。在担任芜湖市殡仪馆主任的5年期间,梅建明工作表现较好,曾获全国殡葬改革先进个人称号。离任芜湖市殡仪馆主任后,梅建明相继担任了芜湖市老年活动中心主任、芜湖市烈士陵园管理处主任。
经查,梅建明在担任芜湖市殡仪馆主任期间,先后在茶行、文化用品店、超市等处虚开发票共计47张,后在芜湖市殡仪馆或芜湖市颐安殡仪服务中心财务账上报销,贪污数额共计173733元。对于为何通过虚报账目贪污公款,梅建明曾交代:“由于生活开销大,经常请相关领导参加唱歌、足疗等娱乐活动,我想在中间捞些好处。 ”除此之外,梅建明还利用担任芜湖市殡仪馆主任、芜湖市老年活动中心主任、芜湖市烈士陵园管理处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殡仪馆礼炮业务、乐队业务、花卉租赁业务等承包商给予的财物共计111000元,并为承包商在业务承包以及降低承包费用上谋取利益。
在被检察机关查处后,梅建明十分后悔,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梅建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已委托家属退出贪污、受贿的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贪污的部分款项用于公务招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梅建明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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