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销售电动车 傍名牌赔偿八万
本报讯 电动车因其环保、节能省钱、操作简单等优点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而作为中国十大电动车品牌之一的“新日”电动车,更是国家驰名商标,百姓心中家喻户晓的品牌。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芜湖县某车业有限公司因侵权——贴牌销售“新日骄子”电动三轮车,而付出了赔偿8万元的代价。
2016年5月,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电动车公司)发现广德县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XINRI 新日骄子”的电动三轮车,后向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经该局调查,广德县某电动车专卖店的销售行为属实,涉案的该批电动三轮车系芜湖县某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车业公司)将“XINRI 新日骄子”标志贴牌产品,销售给作为其代理商的广德县某专卖店。
新日电动车公司后将广德县某电动车专卖店、某车业公司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该案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庭审后法官的释明,某车业公司认识到“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表示已经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当庭与新日电动车公司达成和解,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作出8万元的赔偿,为自己搭便车的行为“买了单”。
法院提醒广大生产者、销售商,注册商标是企业区别于同类竞争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标志,是品牌商品核心利益所在。注册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违法经营额达到一定数额要负刑事责任,因此要诚信经营,切勿为利所诱“傍名牌”而付出惨痛的代价。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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