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张银行卡 换来刑期六个月

大江晚报 2022-04-14 00:56 大字

本报讯 日前,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通过“云审判”的方式,对一起帮助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因疫情防控需要,在押被告人不能到庭,法院采取了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经弋江区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周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冯某某(另案处理)用于转账。经查,被害人安徽某公司的1013000元被骗金额转入被告人周某提供的银行卡内。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转账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周某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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