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不准离婚半年后又起诉 法院必须判决离婚吗?

大江晚报 2021-12-31 00:37 大字

本报讯 镜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在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之后,又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岂料法院依然判决不准离婚。根据以往法院判决的惯例,一般情形下,在一方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又一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第二次基本上都会判决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次镜湖区法院的判决是否不公?

据办案法官介绍,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恋,后在湾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和婚初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特别是自2020年以来,多次发生争吵并出现拉扯行为,原告及家人多次报警,公安机关会同村委会多次进行调解处理均未果。2021年2月8日,原告王某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未准许双方离婚。此后双方一直分居,在离婚禁止期六个月后,原告又向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去向不明。法院又一次判决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离婚。

据了解,镜湖区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与今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与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在相关规定上有所变化有关。《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民法典》第1079条在基本保留上述规定的同时,又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准许离婚”这样的条款。由于王某某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不满一年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所以法院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于法有据。

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在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时,一定要注意是否分居满一年的时间期限。汪晓强 吴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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