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 如何才能有效设立? 民法典实施后镜湖区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件宣判

大江晚报 2021-05-25 00:48 大字

本报讯 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新设“居住权”成为一大亮点,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5月24日,记者从镜湖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宣判了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该案也是民法典实施后,镜湖区法院审理的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件。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原是夫妻关系。2019年10月30日,李某向王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李某现有名下一套房产,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幢×单元×室,该房屋为本人单独所有,本人承诺将此房屋给予王某的父母享有居住权。”此后,王某的父母与李某及李某的儿子共同生活在案涉房屋内。2021年2月,王某的父母与李某发生纠纷冲突后,李某不让其继续居住,王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继续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本案能否适用民法典,二是本案是否符合设立居住权的法定条件。

关于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居住权属于民法典中新规定的用益物权,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未有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虽然王某与李某签署的《承诺书》中载明给予王某的父母居住权,但是居住权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而本案双方均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故本案的居住权不成立。因此,对王某父母主张继续居住在案涉房屋内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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