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5月10日,记者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地笼网50条予以没收。
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在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新大埠村沙河自然村段漳河水面(系禁捕区域),使用50条地笼网(系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芜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吕某某非法捕捞鱼虾约5斤。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禁捕期、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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