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最后一天返程途中 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大江晚报 2021-05-06 00:44 大字

王某系芜湖某公司员工,该公司规定2020年5月1日至5日属于放假期间,6日正式上班。2020年5月5日是“五一”假期的最后一天,王某乘坐火车从老家返回芜湖住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无过错。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拒绝,理由为不是在上班路上。王某称回芜湖的目的是为了到公司上班,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沈楚雄律师认为:本案中2020年5月5日处于单位安排的“五一”假期期间,王某从老家回芜湖的目的是为了到其芜湖住所休息,以便次日上班,而并非直接到工作岗位上班。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符合上班的合理时间,故该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可以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要求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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