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1年6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据公证书认定,www.1688.com网站上的货品快照上显示侵权商品包装盒上有“西湖龍井”文字标识,右侧显示“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及联系人等信息。庭审中,对侵权商品进行对比发现,侵权商品为茶叶包装盒,正反面均印有“西湖龍井”文字标识,在“西湖”与“龍井”之间印有“XIHULONGJING”拼音标识。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芜湖麒麟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由于被告麒麟公司在2015年曾侵犯过“安吉白茶 ”中英文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再次侵犯同处于茶叶领域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西湖龙井”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上具有恶意,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
芜湖麒麟公司不具有“西湖龙井”商标注册地理区域身份,亦未获得授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且侵权行为并非第一次,主观上应当认定为故意。其在网店上不断增添新产品,持续扩大宣传,属于情节严重,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让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能够落地生根,成为悬于侵权人头顶的利 剑,以达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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