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案二审改判十年 “从重处罚”震慑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1月6日,记者从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芜湖市一起“性侵幼女”案二审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从重处罚”彰显了芜湖市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决心与力度。
2020年6月的某日晚上,13岁的小娜(化名)像往常一样在父母工作的工厂宿舍内独自写作业。小娜的父母都去上夜班了。临走时,爸爸告诉小娜晚上十点左右回来,叫她自己在家乖乖看书,在宿舍等爸爸妈妈回来。
甄林(化名)与小娜父母同为某厂职工,两家的宿舍相邻。甄林平时过着“宿舍、车间”两点一线的生活,鲜少与人交流。当天晚上他喝了点酒,为了消磨无聊的时光,拿出手机观看黄色视频,随后他萌生了找隔壁宿舍女性发生关系的邪念,于是,他戴上头套,赤裸着身体闯入了隔壁宿舍。
甄林闯入的正是小娜家。晚上9点左右,安静的宿舍被巨大的恐惧所笼罩,突然闯入的蒙面大汉让在床上看书的小娜惊得弹坐起来,大声惊呼:“你是谁!你要干什么!”蒙面人冲向前捂住小娜的嘴,威胁她不要喊。吓得魂飞魄散的小娜试图反抗,却被蒙面人捆住了手、蒙住了头……
芜湖市某区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本案性质极为恶劣,甄林夜间蒙面闯入未成年人住处,使用暴力实施性侵行为,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损害。检察机关还发现,甄林早在30多年前便因奸淫幼女罪、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案中甄林再次奸淫幼女,具有多种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具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具有其中三种情形。为体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严惩处奸淫幼女的行为,本案应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审法院判处甄林有期徒刑七年。芜湖市某区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改判本案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让罪犯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但让所有孩子免于性侵害是全社会的责任。”芜湖市检察院检察官提醒未成年人及家长们,要时刻注意防范未成年人性侵害。万一遭遇了性侵害,不要立即洗澡或清洗衣服,应该立即报警,及时去医院检查、保留证据,用法律手段严惩犯罪者。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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