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成功磋商一起生态损害赔偿案 一矿业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40余万元
本报讯2020年12月30日下午,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成功磋商一起简易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义务人自愿承担案件造成的406900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主动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芜湖市成功磋商的第三起赔偿案例,也是首例简易程序损害赔偿案件,充分践行了“应提则提、应赔尽赔”原则,标志着芜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
根据信访投诉,2020年5月12日-13日,芜湖市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对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2020年4月27日-5月4日,该公司在芜湖市祥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固体废弃物(尾砂)的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监督、监管等措施,导致固体废弃物露天堆放在沈巷镇沈巷社区施村自然村芜湖外国语学校南侧约100米商业地块空地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随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属地政府积极介入,主动作为,及时协调开展鉴定评估。针对本案事实清楚、数额较小且无争议的实际情况,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对于生态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疑义,损失金额在50万以下的案件,可采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办理,特委托省环科院专家出具了《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尾砂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意见》,并于磋商会上同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代表迅速达成共识,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本次赔偿案件的正式落地,有力打击了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有效震慑了存在侥幸心理的违法排污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环境效益。记者 夏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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