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俊等23人 “套路贷”涉黑案公开宣判
本报讯日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刘某俊等23名被告人“套路贷”涉黑案依法公开宣判。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被告人刘某俊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镜湖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俊、傅某兵、黄某林在全面考察了芜湖小贷市场后,经商议认为芜湖“零用贷”市场潜力大,决定在芜湖成立小贷公司。2017年2月13日,蜜蜂网小贷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在芜湖市镜湖区伟星金融大厦1602室成立并开始经营。该公司采用“零用贷”的方式进行放贷,以“无抵押”“低利率”“放款快”等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以达到虚增债权的目的。在被害人借款后,收取高额利息、服务费、违约金,进而达到诈骗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被害人在借款后一旦未按规定的时间还款,将立即遭到催收并支付高额逾期费用。若被害人再有拖延,轻则将受到催收人员到其住所、单位、甚至其家属住所滋扰;重则被害人本人会遭到非法拘禁甚至殴打并被索取高额的“催收费”“上门费”等费用。
为进一步疯狂敛财,被告人刘某俊、刘某学、刘某奇三人商议合伙开设新公司,2017年8月,金源宝小贷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在芜湖市镜湖区伟星金融大厦1611室成立并开始经营,继续从事“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此外,被告人刘某学、刘某奇、齐某亮还通过“空放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的财产,谋取个人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刘某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运用“套路贷”犯罪手段诱骗他人,肆意侵占他人财产,并在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过程中,依仗组织势力居于绝对的强势地位,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粗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利用暴力催收手段,反复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身心残害,严重干扰、破坏受害群体的正常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现实危害深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镜湖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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