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被撞伤谁担责? “自甘风险”条款给出答案
跟队友一起踢足球、打篮球时,不小心被碰撞受伤,能不能要求碰撞者赔偿?责任怎么认定?有没有法律依据?8月5日,三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张晓燕结合真实案例,为我们解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的“自甘风险”条款。
球赛中被撞骨折
球友闹上法庭
张晓燕法官介绍了一例刚发生不久的真实案例:2020年4月一天下午,李某与张某等人一起在三山区某足球场内踢足球,在一次拼抢中,张某将李某撞倒,李某当即表情痛苦且无法活动,后队友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李某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事后,张某没有给李某任何经济补偿,也没有前往医院看望李某。
2020年6月,经鉴定所鉴定,李某还需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费用约为9千元。此后,因赔偿问题,李某和张某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6万余元。张某辩称:“我们双方是友谊赛,且并非恶意犯规,如果对抗一受伤就要对方赔偿,以后联赛没法踢了。”
三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李某、张某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为双方当事人释法解惑,二人最终握手言和,张某自愿支付给李某8000元赔偿款。
“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
民法典首次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晓燕解释说,“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原《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民法典中本条是我国第一次确认“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填补了法律空白,厘清了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后各方责任的法律范围。
那么,“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张晓燕分析认为应包括:1.组织者组织的文体活动有一定的风险;2.受害人对该危险有认识,但是自愿参加;3.受害人参加此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4.组织者或者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以足球比赛为例,足球赛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难以避免人身危险的发生,参与者自愿参加足球活动,应属于自愿承担危险行为。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对损害的发生就没有过错,就不构成侵权。在上述案例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多年的足球爱好者,应当知道和预见到参加足球活动可能存在的危险。张某在足球活动中与李某碰撞,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故其对李某受伤不存在过错。
张晓燕法官提醒大家,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一方面为文体活动的开展免除了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在自愿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充分评估风险再量力而行。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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