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这些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

大江晚报 2020-01-20 14:26 大字

本报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月中旬公布新修订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记者获悉,已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单位,在办理部分公积金归集业务时可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汇缴与补缴、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账户转移、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开具单位缴存证明、错账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等业务。此次修订梳理完善了有关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降低比例缴存及缓缴等事项办事程序,规范了服务流程,优化了办理手续。

据介绍,按照新修订的操作规程,已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单位,部分事项相关受理材料由中心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数据或网络核验方式解决,单位缴存登记业务可不提供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可不提供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可不提供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记者 芮娟 实习生 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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