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案宣判 芜湖依法追究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刑事和民事责任

安徽法制报 2019-12-10 22:08 大字

[摘要]芜湖依法追究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刑事和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唐欢)12月4日下午,由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 的被告单位嘉兴市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曹冠 等11名被告人污染环境案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又称

“1·29”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案)依法公开宣判。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 环境罪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400万元和700万元,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2万元不等;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 追缴。法院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曹 冠、胡余保为谋取非法利益,赴浙江省嘉兴、杭州等地联系收 集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并在芜湖市积极寻找倾倒地点,将含 有有害物质固体废物运输到芜湖非法倾倒,非法处置的固体 废物总量达7164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425万余元、鉴定费 84万余元、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615万余元。除此之外,被告人胡余保还存在伙同他人倾倒污泥污染环境的犯罪事 实。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绿一公司、沃杰公司以及被告人曹 冠、胡余保、俞永康、张敏、端木菘、郑建忠、冯连中、刘保明、陈照明、汤立胜、周维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 固体废物;被告人胡余保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 毒有害固体废物。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量刑情节后,依 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单位绿一公司、沃杰公司以及被告 人曹冠、胡余保、陈照明、汤立胜、俞永康、冯连中、周维海非 法处置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环境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失后果的 发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另 上述各被告单位、被告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还包括社 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失,应通过公开认 错、表示歉意,以取得社会公众的谅解,同时对环境侵害者起 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故上述被告应就本次污染环境行 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据此,法 院判决上述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在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范围 内连带赔偿因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鉴定 费510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15万余元。同时判决上 述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 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 体须经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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