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26人涉黑案

芜湖日报 2019-11-13 00:5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赵丹丹 通讯员 管静宇)日前,鸠江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某等26名被告人涉黑案。被告人李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李某拉拢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夫妇出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共同成立小贷公司,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该公司利用报纸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诱骗被害人前来借款,放贷时预先扣除名义本金30%高息和500元/人上门费,签定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和高额违约金借条,制造勒索被害人的虚假凭证。

此后,被告人李某不断扩大非法放贷业务规模,相继成立多家非法小贷公司,并雇佣被告人马某某、戴某某等多名被告人专门从事催收,逐渐形成了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体系严密完备,日常管理精细规范,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至巅峰状态。

自2010年至2018年1月,该组织依仗组织势力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59起。运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拿走被害人汽车、金银首饰、灵芝等价值贵重物品,肆意侵占被害人财产。同时,以各种方式粗暴侵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身心残害,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多人因此债台高筑、变卖家产、亲离友散,甚至出现精神崩溃、轻生自杀者。

法院审理认为,以李军为首的犯罪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严重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综合26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所起的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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