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未如实告知 一男子索赔遭拒
本报讯(记者 赵丹丹 通讯员 梅志荣)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申请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日前,芜湖一男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定,其诉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据介绍,去年8月,原告曾某以投保人身份在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妻子易某购买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指定生存受益人为妻子易某,身故受益人为自己。半年后,被保险人易某因患肺癌治疗无效死亡,曾某于今年3月25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因双方协商未果,曾某诉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之所以拒绝理赔,是因为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既往病史,而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则是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做出承保决定的关键,其行为符合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保险公司提交了被保险人的病历,证实被保险人确实存在宫颈癌并手术、高血压、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等病史。
经法院调查,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中明确载明了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在《电子投保确认书》及《送达通知书(电子投保)》中也告知了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人寿电子投保单》健康告知一栏中,关于既往病史的第4项、第7项都选择了“否和无”,隐瞒其病史,做出了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答复。
为此,一审法院认为,因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其健康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系故意行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曾某的诉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曾某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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