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路贷”涉恶案首要分子 一审获刑十一年
本报讯(王艺文 记者 姜蕊)近日,张某等9人“套路贷”涉恶案在铜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首要分子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袁某、张某纠集被告人后某、邢某共同出资,在芜湖市租赁写字楼,以所谓的“车好贷公司”、“车立贷公司”名义,在没有任何贷款资质的情况下,开展所谓的“一开”、“二开”借款业务(即车主借款时将汽车交给“公司”装上GPS并留下一把车钥匙即可开车离开)。被害人签字借款后,袁某、张某等人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未经提示、通知,将被害人车辆偷偷开走,然后与被害人联系,以扣车、对被扣车辆予以处置相威胁,强行要求被害人立即按借款合同偿还全部债务,谋取所谓的“保证金”、“ GPS押金”以及虚增本息,并以交纳“拖车费”“违约金”等名义向被害人索取高额赎车费。
通过上述“套路”,袁某、张某等人纠集叶某等人员,在芜湖市、铜陵市等地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形成以袁某、张某为首要分子,后某、邢某为重要成员,叶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套路贷”形式骗取被害人财产,被告人张某、袁某、后某、邢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多次,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张某、袁某、后某、邢某等人以胁迫手段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敲诈勒索多次,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张某、袁某、后某、邢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依法数罪并罚。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张某、袁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后某、邢某为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叶某等人为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按照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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