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煽动商户“非法堵路”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被判刑

大江晚报 2019-07-30 14:21 大字

本报讯有事说事,有理说理,遇到“不满”,就冲动行事,企图以非法堵路、扰乱公共秩序等方法“把事搞大”来达成自己的目的,结果目的没达成反而让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日前,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记者从弋江区法院获悉,2018年1月11日,某商贸城商户李某杆因不满物业设立收费路障而驾车冲撞,致路障毁损。次日上午10时许,李某杆被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杆的妻子肖某某随即在商户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李某杆被民警带走,并与李某杆之弟李某某多次在微信群里发消息、发红包支付打车费,召集商户共同前往派出所、公安局、信访局等部门去反映情况未果。

当天16时许,李某某在微信群里发消息称“如果派出所坚持不放人,大家晚上把利民路给堵起来”。在得知李某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决定后,李某某、肖某某等人在微信群内召集其他商户在某商贸城门口集合。随后百余名商户在该商城门口聚集,在晚高峰时段将附近的利民路堵住,阻止车辆通行,造成交通堵塞至20时许。

当晚,肖某某在堵路现场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18年1月13日,李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组织、召集多人堵塞交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在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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