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考验期已满 他为何被“收监入狱”

大江晚报 2019-07-02 10:18 大字

本报讯缓刑是法律给予的监狱之外的改造机会,若是缓刑期间依旧不改过,“收监入狱”就在眼前。7月1日,记者从鸠江区检察院获悉,近日一名考验期已满、已解除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

据检察官董潮武介绍,2014年1月28日,陶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今年5月,鸠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工作中发现,陶某某因参与赌博分别于2015年3月、10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和十日的行政处罚。由于当时未能充分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司法行政机关未能发现陶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并于缓刑考验期满后对其解除矫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鸠江区检察院经研究认为,罪犯陶某某虽然已经缓刑考验期满解除矫正,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了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收监执行。鉴于此,检察院立即向鸠江区司法局提出对陶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不通畅的问题,鸠江区检察院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随后,鸠江区司法局及时向鸠江区法院提出对陶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经审理,鸠江区法院依法作出了对陶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近日,陶某某被依法送往监狱执行原判刑罚。该罪犯收监,维护了司法公正,也给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警钟。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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