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问题馒头”获刑

安徽法制报 2019-07-02 10:0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林荣磊记者袁中锋)6月26日,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在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判。面点师张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三年内从事面食制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张某某从事早点面点工作多年,2018年6月应聘至芜湖茂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作面食早点。其制作的早点由茂友公司供给芜湖市金典饮食公司鸠江分公司,后再销售至金典公司承包的芜湖市某服务中心、某区政府、某管委会三家单位食堂,供给三家单位员工早餐食用。

自2018年6月中旬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张某某在制作面食制品过程中,明知不能使用含铝的泡打粉,但为图方便、节省时间,三至四次使用含铝的泡打粉作为膨松剂,发酵馒头、花卷、包子等面食制品。含铝的面制品进入某区政府食堂后,被该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执法检查中抽检出铝含量严重超标。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上述单位面制品抽检发现,馒头、包子和花卷中平均含铝量为200毫克/公斤以上。

2018年9月,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初步调查后,将该案移送至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张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在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认罪认罚,在其辩护律师在场情况签署了《具结悔过书》,故检察官在提起公诉过程中,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同时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张某某和涉案的安徽茂友公司、金典饮食有限公司鸠江区分公司被判处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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