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驾驶叉车致人死亡 犯重大事故责任罪获刑

大江晚报 2019-01-02 01:18 大字

本报讯安全生产无小事,从事生产工作,规范操作是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存在侥幸心理,一时任性可能犯下不可挽回的错,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重大事故责任案,被告人奚某某在开叉车时因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导致他人死亡被判刑。

据承办法官黄强介绍,2017年9月27日8时15分,受芜湖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奚某某在芜湖某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驾驶叉车进行运输作业时,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在前方视线被货物遮挡的情况下依然“任性”驾车行驶,碰撞到前方行走的被害人陶某某,导致陶某某被卷入叉车底部挤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奚某某跟随120救护车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并拨打110电话报警,在医院等待民警前来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芜湖某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奚某某驾驶特种设备在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奚某某犯重大事故责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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