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芜市工商执催字(2018)1号
吴发金:
本局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芜工商处字(2018)34号),决定对你单位罚款174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7400元,加处罚款17400元,以上合计348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赭山支行(账号:1307023029024958820;账户:芜湖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鲁保玉、施才金
联系电话:0553-5860863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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