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芜湖中院民三庭审判,合议庭成员徐胡龙、杨洋、王昌敏
一、基本案情
芜湖市六朝居老面馆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金桢。六朝居老面馆分别于2002年3月21日、2008年7月7日,依法登记注册了第1735922号图文组合商标以及第4389013号文字商标。2014年6月23日、6月30日,陈金桢在市法信公证处公证了两份《声明书》,声明陈金桢自愿将其拥有的上述两个注册商标转让给陈某某。陈金桢于2014年10月4日因病去世。
王某某系陈金桢的配偶,宋某某系王某某之子(陈金桢的继子)。2014年8月31日,陈金桢将芜湖市六朝居老面馆自愿转让给宋某某。其后,陈某某与王某某、宋某某就案涉两个注册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
二、裁判结果
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两个《声明书》中虽未约定转让商标的价格,但不能当然得出为无偿赠与的结论。案涉注册商标系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针对案涉的《声明书》,王某某一直误以是对《加盟协议》进行公证,属于重大误解。遂判决:撤销“芜湖市六朝居老面馆”及陈金桢于2014年6月23日、6月30日作出的两份《声明书》。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查明案情,精心设计调解方案,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圆满化解了本案纠纷。
三、典型意义
商标是商业竞争的利器,拥有商标的所有权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案涉纠纷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离不开承办法官高超的调解技巧、过硬的专业素质: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各方的共识,即虽然双方就“六朝居”商标的归属存在很大争议,但都希望将“六朝居”品牌发扬光大;另一方面,在确定调解方案时,能够切实站在当事人角度,努力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最终,陈某某依法获得了案涉两个商标的所有权,宋某某可以继续使用“六朝居”商标合法经营自己的六朝居面馆,王某某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案件处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呵护了芜湖美食品牌,为芜湖市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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