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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少华故意杀人案 芜湖中院刑二庭审判,合议庭成员梁莹、陈莲莲、张赵慧

芜湖日报 2018-01-06 05:14 大字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6日,周少华女友陈某在小区遛狗时,因未牵狗绳,狗被由周敏驾驶的汽车轧死。当晚周少华前往周敏住处,以陈某丈夫的身份与周敏夫妇交涉,双方就赔偿数目未能达成一致。次日晚,周少华再次前往周敏住处,并随身携带野猪矛。因对方不满足其要求,周少华遂持矛先后捅刺周敏夫妇,致二人当场死亡。因周敏夫妇女儿蔡某尖叫,周少华将矛丢弃并退至室外。后蔡某反锁防盗门并打电话求救,从卧室窗户攀爬至窗外时,从十一楼坠落,因抢救无效于2016年5月27日凌晨死亡。周少华离开现场后,拨打报警电话投案,后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芜湖中院经审理认为:周少华为琐事泄私愤,持矛多次捅刺被害人周敏夫妇的胸、腹、背部等要害部位致两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周少华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之女蔡某攀爬至窗外坠楼身亡。考虑其罪行极其严重,虽然系自首,但是不足以从轻处罚。故对周少华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周少华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

三、典型意义

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被新闻媒体称为“517光华新城灭门惨案”。一条小狗被轧死,却造成一家三口被灭门的严重后果,尤其是小女孩身亡时年仅十岁。社会各界对被害家庭深表同情的同时,也强烈谴责被告人暴虐凶残的行为。通过判处被告人周少华死刑,正义得到匡扶,民心得到安抚,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坚强决心,回应了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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