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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件送达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被纠正

安徽商报 2017-12-29 12:48 大字

2016年2月,芜湖男子张某收到了一份法院执行通知书,此时他才知道,自己两年前被人起诉至法院且法院判决自己赔偿对方6万余元。 12月27日记者获悉,综合送达程序违法、张某提交的新证据等因素,近日法院进行了再审并最终作出改判。

案情 帮人收货被起诉两年后才知晓

事情起因要从2012年1月说起,当时李某在芜湖某商贸公司购买了100多瓶白酒,让送货员把酒送往朋友的仓库。送酒时李某找了相熟的张某帮忙签收,张某收下后在酒水销售单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然而事后李某迟迟没有支付6万余元货款。 2014年3月,商贸公司将张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庭审时,张某未出庭,当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酒水销售单上有张某的签字认定张某系买受人,判决张某给付货款和逾期付款损失。 2016年2月26日,张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才得知自己被起诉至法院且被判决赔偿6万余元。此后张某申请法院再审,但被驳回。

缴费单据证明法院送达程序违法

2016年9月,张某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受理后发现案件送达回执上记载着:“现查找不到该地址,无法送达,2014.4.1。”法院以此为由,采用公告方式予以送达。事实上,张某一直居住在送达回执上的地点,为了证明这一点,他提交了自己居住房屋的水、电、燃气缴费单据。除此之外,李某也向法院证实,涉案酒水与张某没有关系,其只是接受委托在酒水销售单上签字。

检察院认为,张某后来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2016年12月,检察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说法 原审判决不当应予以纠正

检察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告送达系最后的送达方式,只有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张某居住地址真实存在,原审法院却以查找不到该地址为由,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予以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

12月27日记者获悉,近日法院再审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该批货物系张某购买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张某承担还款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

该判决同时认为,原审送达程序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不当,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亦应予以纠正。 记者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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